政府投資條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2號)
來源: | 作者:tseccadmin | 發(fā)布時間: 2019-11-28 | 4618 次瀏覽 | 分享到:

(一)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(guī)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;

(二)未按照規(guī)定及時、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;

(三)轉移、侵占、挪用政府投資資金。

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責令改正,根據(jù)具體情況,暫停、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,暫?;蛘咄V菇ㄔO活動,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:

(一)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(guī)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;

(二)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、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;

(三)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(guī)模、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;

(四)擅自增加投資概算;

(五)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;

(六)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。

第三十五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(guī)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、資料存檔備查,或者轉移、隱匿、篡改、毀棄項目有關文件、資料的,責令改正,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。

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(guī)定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 

第七章 附則

 

第三十七條 國防科技工業(yè)領域政府投資的管理辦法,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(yè)管理部門根據(jù)本條例規(guī)定的原則另行制定。

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固定資產投資管理,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
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。